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将全部或者部分零散工业废水未经转移处理直接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