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