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信用监管体系,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和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将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和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违法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