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加强对零散工业废水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