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义务,有权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相关研发机构开展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活动。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相关研发机构开展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