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其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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