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和档案库建设,建立市、县联网的电子报建审查平台,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