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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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第二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
第三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
第四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
第五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权,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城乡规划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和规划咨询委)。规划委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制定、...
第七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
第八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依法公开城乡规划信息,并向公众提...
第九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
第十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和档案库建设,建立市、县联网的电子报建审...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
第十二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十三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报本级规划委审议通过后,报市、县人民...
第十四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围绕城市、镇的总体空间格局、景观风貌特征、自然和...
第十五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
第十六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
第十七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每两年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
第十八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二十一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并按照规划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
第二十四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和该地块城市设计应当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再重新提出规划条件,但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
第二十七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
第二十八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
第二十九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
第三十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确需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租赁、转让、抵押,不得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第三十二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
第三十三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
第三十四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
第三十五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许可,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
第三十六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
第三十七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间距,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日照、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标准和要求,结合具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保障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决议决...
第三十九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第四十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巡查制度,对本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法查处或者...
第四十一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已取得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
第四十三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立临时建设跟踪监督制度,及时检查临时建设的建设、使用情况。在监督检...
第四十四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申请利用临时建设从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外的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以下城乡规划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规划编制、测绘、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开发建设...
第四十七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地下工程覆土前未进行竣工测量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
第五十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租、转让、抵押临时建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建筑...
第五十一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虚报、瞒报规划设计指标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规划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
第五十二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