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停车位以及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等控制性内容。
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停车位以及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等控制性内容。
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