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未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未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