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和该地块城市设计应当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改变该地块的规划条件和城市设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