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并在拍卖、招标等文件中予以明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