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取得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一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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