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再重新提出规划条件,但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在申报项目时提交所在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