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两次,每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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