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除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和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三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除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和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三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