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租赁、转让、抵押,不得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