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整改告知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整改告知单的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管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数据文件、工程测绘图及其他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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