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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