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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