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保持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但村民住宅和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公布的建设项目除外。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保持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但村民住宅和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公布的建设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