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间距,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日照、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标准和要求,结合具体条件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