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监督、城市管理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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