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巡查制度,对本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查处。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开展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开展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