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许可,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