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并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