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九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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