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每两年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