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