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互相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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