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围绕城市、镇的总体空间格局、景观风貌特征、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纳入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应当对地区范围内的建筑形态、空间布局和景观风貌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应当对地区范围内的建筑形态、空间布局和景观风貌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