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虚报、瞒报规划设计指标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规划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无法撤销的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项规划许可,并将行为人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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