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地下工程覆土前未进行竣工测量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