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