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租、转让、抵押临时建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