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处理决定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