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以下城乡规划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经依法批准修改的城乡规划;
(三)规划许可的条件、程序和作出的许可决定;
(四)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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