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立临时建设跟踪监督制度,及时检查临时建设的建设、使用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并及时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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