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规划编制、测绘、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开发建设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对相关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和诚信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