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权,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具体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依法设立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城乡规划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洋与渔业、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人民防空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依法设立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城乡规划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洋与渔业、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人民防空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