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