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城乡规划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和规划咨询委)。规划委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规划咨询委负责对重要城乡规划事项进行技术咨询、论证,并向规划委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决策参考。
规划委和规划咨询委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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