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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