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