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8-10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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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 第二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以公共... 第三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保障供给、节约用水、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 第四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第五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有计划地对老旧供水设施进行改... 第六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水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健全供水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供水用水安全。 第七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鼓... 第八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对举报问题依法予以查处,并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提出年度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监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十二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供水管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避免二次开挖;新建、改建、扩建其... 第十三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设备的建设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 第十四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老旧住宅小区的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以及户表需要改造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 第十五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集中设置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或者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商住综合建筑... 第十六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应当定期维修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以贸易结算水表为界,表前(含表)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表后由用户或者产权所有... 第十九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划定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 第二十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开挖、取... 第二十一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建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 第二十二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其他消防供水设施由产... 第二十三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并将新建、改建、扩建、废弃的供水管线信息及时报送城建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用地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二)有符...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用户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专... 第二十七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供水用水双方权利义务。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不得拒绝用... 第二十八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以及通过其他便民方式公示用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 第三十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条 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安全、连续用水; (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 (三)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 第三十一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经催缴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可... 第三十二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按照贸易结算水表进行结算。 贸易结算水表应当依法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 第三十三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贸易结算水表准确性提出异议的,用户或者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有权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 计量误差... 第三十四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 第三十五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鼓励原水、再生水输配管网建设。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原水、再生水。 第三十六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三十七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执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九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 第四十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地保护,建立城市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供... 第四十一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 第四十二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四十二条 直接从事城市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并经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四十三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因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再向... 第四十四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四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计入城市供水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供水价格外加收... 第四十五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四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档案管理、应急和安全等制度并组织实施,保证供水安全... 第四十六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四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 第四十七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四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按照... 第四十九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开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的,由城市供水行政... 第五十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产生或... 第五十一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 第五十二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与饮用水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 第五十三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 第五十四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