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老旧住宅小区的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以及户表需要改造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