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供水管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避免二次开挖;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工程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供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供水设施,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时,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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