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设备的建设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对新建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设备的建设提出技术要求,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开展供水设施隐蔽前、水压试验时等主要阶段的检查验收。
住宅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综合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参加。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供水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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