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监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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