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实现管网压力平稳均衡,促进节能降耗。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并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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